新一份《財政預算案》預留80億元作國家安全的開支,引起關注。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十九條,經特首批准,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國家安全的有關開支,不受香港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至於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故有關80億元的撥款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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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又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因此對有關撥款沒有進一步資料可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