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室上周一(6日)發布《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工作辦法》通知,明確禁止社會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民政部近日重申,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仍然不得提供紋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紋身店亦不能給自己孩子紋身。
民政部近日重申,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紋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範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民政部引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不能提供紋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紋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紋身。對紋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紋身
《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電子出版物或網路訊息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的內容;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散發紋身商業廣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生紋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