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錢抖內給直播主的案例屢見不鮮,有家長誤以為只要主張「未成年人打賞」就能申請退款,但並非如此。近日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對一起「二次打賞」案件作出判決。
《北京青年報》報道,10歲男童小宇(化名)早前趁著夜深人靜,拿著母親的手機在短影音平台上,用母親的帳號觀看直播。沒想到,小宇還輸入偷偷記下的母親支付寶密碼,充值近2萬元人民幣(約2.16萬港元)「刷禮物」給直播主們。
幾天後小宇媽發現兒子的行為,便以「未成年人誤充值退款」為由在平台申請退款。過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發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賞行為,則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擔」。
打賞達數百次 法院︰監護人理應發現
事發1個多月後,小宇在家上課時又再次拿著母親的手機,並以母親的帳號在同一平台觀看直播。該帳號在2周內增值、打賞數百次,金額累計14萬多元人民幣(約15.4萬港元)。小宇媽發現後,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賞為由申請退款,但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拒絕。小宇媽遂以小宇的名義起訴,要求平台歸還通過自己帳號加值的金錢與利息,並賠償其律師費。
然而,法院查明,用於打賞直播主的帳號為小宇媽實名註冊的帳號,在該帳號二次打賞期間,打賞的直播主包括美女、追劇、遊戲直播主等。法院認為,對於頻繁的帳戶消費,監護人理應有所發現。
判定無法全額退款
一審法院認為,小宇媽作為法定監護人與小宇共同生活,第一次增值、打賞行為發生時,她就申請退款,表明其已知小宇存在大額打賞行為,但仍疏於關注。小宇媽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大額支出不知情,亦未對帳戶消費進行限制性設置,存在較大過錯。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損失情況,判定平台退還小宇媽已消費的增值款項及利息2萬多元人民幣,並賠償律師費。不服判決的小宇媽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賬戶為「多人混用」,有爭議的加值款項無法完全界定全為小宇加值,故小宇媽無法依據平台的未成年人退款的約定進行全額退款。
二審法院認為,此案的發生源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監管好自己的帳戶,並疏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授權轉載自《中天新聞網》,按此查看原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