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住在筲箕灣區的20歲青年,報稱在10月至11月期間,3度於街頭遭警員截查身分證。青年指,警員無提供任何合理原因,認為根據《警隊條例》中訂明「合理地相信」及「行動可疑」的說法過於廣闊及模糊,並認為《條例》違憲及侵反基本自由,入稟要求法庭就「行動可疑」作出定義,或警員在截查時須提供合理因由。
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申請人在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出,他在10月及11月期間,於筲箕灣區街頭3度遭警員截查身分證,但警員均無提供合理因由,亦無向申請人作搜查。申請人指,因擔心須負刑責,未有拒絕警員要求,但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
申請人指出,警員作出截查時無提供任何合理因由,某程度上被截查人士是遭拘留一段時間,因此違反基本人權的自由。申請人又指,被警員截查時,警員無向他作出搜查,而事實上申請人亦無攜帶任何武器,身上只有1枝原子筆。申請人認為警方缺乏合理理據證明其有可疑,以致警方為防止任何罪行而截查申請人。
根據《警隊條例》第54(1),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可截停該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而根據《公安條例》第49(1),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要求,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