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名民主派人士涉在去年6月4日晚參加維園燭光晚會,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荃灣區區議員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區議員梁凱晴早前承認認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黃之鋒判囚10個月、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判囚4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基本法》雖然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避免其他人效法。
他又指事發時2019年社會事件帶來的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仍然持續,涉案未經批准集結有大批人聚集,很大可能出現高漲情緒,甚至出現暴力風險,令挑起暴力事端的不法之徒借機行事,風險不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