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不便的獨居漢將輪椅放在單位外,遭鄰居多次向管理處投訴阻礙走廊通道,2020年中曾以鎚子襲擊對方後獲判緩刑,判刑後翌日竟涉向鄰居淋潑鏹水。涉案男子昨(13日)於高等法院(圖)承認意圖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判囚12年1個月。法官指被告沒有任何悔意,行為邪惡及狠毒,令事主身體留下永不磨滅的疤痕,以及餘生需承受痛楚。
被告黃健強(58歲),承認意圖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事發於2020年11月21日,在屯門寶田邨一單位外向沈志成(63歲)淋潑腐蝕性液體,致其頭、頸、胸及手腳等18%皮膚達三級燒傷。
代表律師指出,被告與妻子離婚,育有兩名已成年子女。被告於2019年因脊椎手術失敗,並因右腳受損致行動不便,雖然仍可自行步行,但須以輪椅協助;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案,涉案鏹水用作清洗尿壺,而當天早上事主曾取笑被告,導致被告感到沮喪才犯下本案。
法官指被告行為狠毒及邪惡;又指本案發生前,被告曾以鎚子襲擊事主,之後在單位內存放3支鏹水,案發前把鏹水倒入瓶口較闊的尿壺中,目的是為了令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鄰居承受最大痛楚,斥責被告有預謀犯案,存心報復。法官稱事主當時準備進入單位,被告從後向事主淋潑鏹水致其身體嚴重受傷,被告施襲後一邊冷笑,一邊看著對方受苦,沒有施以援手,不認為他有任何悔意。
法官指,被告行為的嚴重性遠超於私人恩怨,難以明白為何因瑣碎事而演變成如此嚴重的襲擊事件,事主須承受無法忍受的痛楚,身體留下永不磨滅的疤痕,以及餘生需承受痛楚,斥若不收斂脾氣,對公眾將造成危害。以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12年,但他違反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