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發言人今日(8日)就3月2日尖沙咀地盤4級火表示,消防處在進行滅火行動時,滅火水源一般來自街道消防栓。然而,火警發生當日,消防處人員發現位於工地地面的固定消防泵未能正常運作,處方已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向工地承建商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另外,根據現階段掌握的證據顯示,起火原因並無可疑。
發言人表示,消防處會適時派員巡查,並根據《消防條例》提供適當意見,確保負責人有妥善遵從消防處《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內的要求,並令相關設施經常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如有設施損壞、需要暫時關閉或改動,負責人須盡快通知該區消防局,並且採取適當的替代措施。
建築工地須在高層樓宇興建期間配備滅火用途輸水設施
《措施》指明建築工地須在高層樓宇興建期間配備滅火用途輸水設施,以備一旦發生火警,消防人員可迅速撲滅火警。若發現未被妥善遵從,處方會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3條向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期限內糾正火警危險,違者可能會被檢控。
根據《措施》,建築工地需視乎樓宇興建高度,為30米高或以上的樓層配備輸水設施。如樓宇設計高度介乎30米至80米,承建商須安裝一套密封式輸水系統,或於適當樓層放置消防泵。如樓宇設計高度超過80米,承建商須安裝一套密封式輸水系統,以保障建築工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