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6日)刊憲修訂職工會登記要求,由下周一(19日)起,登記職工會須填妥聲明,確認職工會的所有目的及宗旨均合法,並不會進行或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及/或違反《職工會條例》和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香港法例的行為或活動。
職工會申請人均須簽署聲明
聲明列明,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6(1)條,即使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登記任何職工會,並以訂明的表格發出證明書,如該職工會有任何目的是非法的,其登記即屬無效。
此外,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也可按 《職工會條例》第 10(1)(b)條命令,取消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抵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的職工會登記。新要求下,每名職工會登記申請書的簽署人均須簽署該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