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維港受條例保護,禁止填海。為免因日益增多的填海工程影響,令景觀受永久破壞。香港回歸前通過《保護海港條例》,旨在禁止在維港填海,法院其後亦確立《條例》對港填海的規限,即除非政府能證明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且無替代方案的前題下,才能填海。政府現建議修訂,改善海港的填海工程,且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可由司長級官員批出豁免,不受條例限制。
工程年期不多於3年可豁免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為加強「海港功能」的填海工程且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以及「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年期不多於3年和面積不超過3公頃,將可獲豁免受限於法例「不可填海」,按「簡化程序處理」。
發展局指現行條例高門檻
發展局指,現行條例不准在維港填海,高門檻無差別涵蓋所有海港填海工程,窒礙許多涉及小規模填海、並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強調修例是為了提升海濱暢達性和增加公共空間,並非為了填海造地供賣地或房屋發展,大規模填海仍要證明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繼續由行政會議把關。
政府預計,4月展開公眾參與活動,以收集公眾對修例建議的意見,參考立法會、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及公眾人士的意見後,會敲定修例建議,並計劃在 2024 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擬獲豁免工程清單:
(1) 海濱長廊 (promenade) 和行人板道 (boardwalk);
(2) 單車徑 (cycle track);
(3) 浮躉 (floating pontoons);
(4) 海岸台階 (harbour steps);
(5) 海岸泳池 (harbour pool);
(6) 觀景台 (viewing deck);
(7) 碼頭 (pier);
(8) 登岸台階 (landing steps);
(9) 滑道 (slipway);
(10) 船隻停泊處 (mooring);
(11) 避風塘 (typhoon shelter);
(12) 防波堤 (breakwater);
(13) 海堤 (seawall);
(14) 支援漁業海上營運的設施,包括賣水站及賣油站;
(15) 應對極端氣候風險的裝置;及
(16) 《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和工程)(雜項修正案)法案》建議添加到《填海條例》附表中指定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