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立法會全速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程序,今日會再次加會討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原有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需要讓路,而截至昨日已審議完73條條文,佔草案181條的四成。昨日不少議員都關注間諜活動「禁地」的定義,認為政府應更清晰界定,又質疑公共基礎設施定義的寫法。當局指,已對公共基礎設施採較彈性定義相信足以涵蓋。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連續第三日審議草案,間諜相關罪行的第41條包括接近、查察、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等,有意圖危害國安者可被判囚20年。「A4聯盟」楊永杰指,有攝影發燒友憂慮若不知情地協助有危害國安意圖的第三者拍攝禁地,再轉交相片並收取報酬會否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指,間諜活動須有意圖,如純粹拍攝、沒有意圖便不會構成罪行。
籲毋須擔心身處禁地附近有問題
「G19」謝偉銓關注毗鄰範圍為何,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毗鄰」會按日常理解去解讀。鄧炳強補充指,有電子器材在禁地毗鄰已可探測或拍攝到禁地內情況,又強調間諜活動前提是要意圖危害國安,公眾毋須擔心身處禁地附近便有問題。條例第42條則列明,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若不涉危害國安意圖,最高囚兩年。
經民聯林健鋒就擔心公共基礎設施的第47條仍是百密一疏,關注聯交所、交易所等會否列為受規管公共設施。自由黨張宇人更舉例指,如有人在貨櫃碼頭弄沉一艘船便可癱瘓運作,關注條文是否規管,甚至能否涵蓋衝擊本港聯繫匯率和利息等「戰爭」。廖李可期指,特地以「不窮盡」方式表達公共服務,形容條文採用較彈性定義,相信已足以涵蓋。
另外,有議員關注何謂第35條的「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律政司長林定國解釋是要禁止公職人員發放假消息,「講得俗啲呢係『放流料』」,若外界因其公職人員身份信以為真,會引起社會動亂和不安,造成國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