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2019-09-12 05:15:00

新聞背後 符合公共用途 政府可引條例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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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政府可因為有「公共用途」,引用條例收回私人土地;當中政府可與業權人達成協議購買土地,或向對方提交補償要約,大前提是土地審裁處評定補償時須遵守既有原則。業權人可就收地作司法覆核,惟過往案件顯示,政府大多勝訴。
 

有報道早前指,由97至17年,政府共引用該例收地169次,除79次是配合市建局或前土地公司發展項目外,更多的是興建排水渠或進行修復河道工程,以及興建學校、街市或康樂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