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不時有未成年人盜取父母的銀行帳戶及密碼,偷偷在手機遊戲「課金」或打賞網絡主播,惟父母發現「血汗錢」化為烏有後,往往難以追回相關款項,而這種「偷錢」情況在疫情停課期間更為嚴重,相關投訴亦急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當中提到,若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以上述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可以要求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退款,法院亦應支持有關要求。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解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兒童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其所作出的民事行為均屬無效;8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作出與其智力不相符的民事行為,如使用父母帳戶豪花幾千、幾萬元(人民幣)打賞網絡主播,「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認數),這屬於無效的行為」。
至於家長無盡到必要的監護責任,是否應承擔一定費用,劉表示,《意見(二)》更多考慮加強網絡公司的社會責任,因為按現有技術,網絡公司只要使用「人機驗證」,就能完全堵塞未成年人打賞及遊戲「課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