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會經過6日、逾38小時的馬拉松式會議後,已完成《基本法》23條草案的逐條審議。委員會今日暫定加開兩節會議審議政府修正案,包括建議容許特首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違者可罰50萬元及監禁7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六日會議,第113條列明任何人意圖令處理國安工作人士或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便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判囚10年。有議員關注相關罪行舉證門檻太高,憂慮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
盧偉國憂「對敵慈悲對友刁」
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條例上文字表述寬鬆,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工聯會會長吳秋北就建議條例刑罰分成兩級制,若未能符合條例內的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侮辱執行國安工作的人員,就處以較輕刑罰。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罪行涉及的行為是要令相關人員感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但各人「把尺」都不一樣,可能有些人「把尺特別低、講句話大聲啲都會驚到死」,因此傾向採用符合常人標準的準則。他強調,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保障執法及處理國安工作的人員,另一方面避免市民誤墮法網。
鄧炳強舉例指,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曾與家人接獲騷擾言論滋擾,他對此不會害怕,但若致電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對象等因素。律政司長林定國認為,條文並非收窄而是擴闊門檻,因無論是準備、正在或已完成執行國安工作的人員都受保障。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午2時許表示,已完成審議181條條文,今日會加開兩節會議討論政府修正案。
處理修訂後可向內會交報告
根據程序,法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後,會處理政府或議員提出的修訂,完成後便可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負責法案的官員可作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相信法案委員會最快可向明日的內會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