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30名法律界選委昨發表聯合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修訂)條例草案》,認為一旦通過修例,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律政司長鄭若驊(圖)表示,香港作為法治社會,必須有制度性方法處理移交逃犯,並重申今次修例並非單單處理某一案件,但她表明難為修例的追溯期劃線或不設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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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釗攝)
聯署的法律界選委,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及多名公會前主席,他們在聲明中表示,立法機關二十多年前通過《逃犯條例》,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適用範圍,是刻意決定而非「漏洞」,原因是基於對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政府如今在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內地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卻未能指出自97年起情況有何改變支持背離當年的決定。
聲明又說,草案提出賦權予特首一人啟動程序,變相除去立法機關的監察功能,相關程序不能提供足夠保障。聲明又說,相對於修例建議,政府明顯有更合適辦法處理台灣殺人案,例如修例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簽署諒解備忘錄來制定移交疑犯的一次性安排等。
難免除追溯期
鄭若驊昨回應法律界選委的聲明,指相信保安局長李家超會聽到相關意見,並作出適當考慮。但她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須有制度性方法,安排逃犯移交回相關地方審訊。對於自由黨建議參照廉署成立之初的做法,就追溯期劃線或不設追溯期,她指《逃犯條例》目的是處理涉嫌犯法的人士逃來香港,因此難有一個安排可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