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成立5年後終完成檔案法相關研究,昨向公眾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為3個月。委員會初步認為,有理據支持訂立檔案法,以加強香港公共檔案及歷史檔案的管理、保護及保存,但指出香港面對缺乏相關人才,相信在實行法例上有難度。
委員會研究包括澳洲、英格蘭、愛爾蘭、新西蘭及新加坡等多個司法管轄區後,發現幾乎所有司法管轄區均有實施檔案法,加上認為如果沒有法律規管,會令檔案處難以執行其職責,在衡量各方因素後,初步認為有訂立檔案法的需要。但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城指出,檔案及歷史檔案管理是一門專業科目,惟香港缺乏相關方面的人才,相信在實行法例上有難度。
現行制度下,各部門需在檔案開立30年內,將檔案移交檔案處,以鑑定其歷史價值,考慮是否交由歷史檔案館作永久保存。委員會指,在釐定移交期限時需顧及成本、資源、對部門的影響等因素,認為30年期限有其好處,亦有其壞處,惟並無就是否縮短年期提出確實建議。
至於政府人員在立法後未經授權銷毀檔案,會否構成刑責,廖長城認為,如動輒便動用刑責,會影響員工士氣,「唔係所有嘢都要硬梆梆咁處理」,強調會參考各地做法,期望最終可達至有效而合理的法例。
難界定公共機構
另外,現有檔案管理制度並無涵蓋大部分公共機構,但委員會發現,難以統一界定誰屬「公共機構」,建議可不時列舉應受規管的特定機構,及以「針對個別情況處理」方式監督其檔案管理情況。
政府對立法持正面態度
行政署對法改會就檔案法展開公眾諮詢表示歡迎,強調政府重視檔案的完整性,並對訂立檔案法持正面態度,政府現階段會繼續加強檔案管理的工作。
不過,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認為,必須要就檔案法定立罰則,否則只會令法例淪為「跛腳鴨」。他又憂慮,如檔案法及資料開放相關法例不是並行,公眾無法取得政府資料,會令檔案法失去應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