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晚上不時有魚船用光燈捕魚,止舉影響近岸市民日常睡眠和船隻航行安全。海事處今日(19日)表示,於上周五(14日)和昨日(18日)晚上,聯同警務處及漁漁護署分別在香港東部及南部水域進行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巡查五艘船隻,並發現當中四艘船隻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但未有發現有船隻進行非法捕魚活動。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個案,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以打擊有關違例活動。
海事處除日常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水警和漁護署保持緊密合作,不時進行針對性聯合行動,包括巡查涉嫌進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和非法捕魚的活動。海事處指,處方於今年一月至五月,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島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25次特別行動,並就涉嫌違法使用光燈捕魚的漁船共作出六宗檢控,現正作出跟進行動。
海事處發言人指,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此外,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