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昨日裁定,「共同犯罪」原則可應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被定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表示,「共同犯罪」原則,要證明相關人士與其他違法人士有共同目的,亦要證明這個人在某一程度上有參與犯罪,而何謂「參與」不能一概而論。他舉例指,倘若一個人只是留在家中,表示認同現場干犯暴動人士,就未必涉及干犯暴動罪;而在現場的急救員亦極大可能被裁定沒有犯罪意圖;而如果有人屬於事後在社交網站擺放相片,認同有關行為,亦不屬於「共同目的」。
對於外界有人關注上訴庭的裁定會否出現濫告,湯家驊稱絕對不會,一切視乎法律辦事,強調大家不應該找「窿罅」逃避法律。他又說,犯罪動機及犯罪目的有分別,例如一個人向參與暴動的人群大叫加油,可能只是認同背後的動機,而不是認同干犯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