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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2:23:09

濫用公屋|房屋局擬修例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最高罰50萬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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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政府近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房委會在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上討論修改《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相關行為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希望修例能清晰界定嚴重濫用行為。

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定為刑事罪行,單位持有人若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於單位,以及租戶家庭未有在單位居住,並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下月會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於今年4月或之前提交到立法會審議,明年中實施。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消息指,若租戶擔心觸犯法例,應停止有關行為或交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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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明年中實施 不具追溯力

在現行條例下,公屋租戶將單位分租予他人,或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房屋局建議修例,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可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相信可有效提升阻嚇力,打擊一些將公屋當作賺錢工具的個案。

修例亦會賦權房委會人員檢查可疑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當局並建議延長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至租戶犯罪後6年內,或於房委會發現罪行後1年內仍可作出檢控,減少租戶逃避法律責任的機會。

問到若有租戶親戚借住單位是否觸犯新法例,消息人士指,條例會列明涉及金錢利益分租才屬犯罪,但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如果不合資格人士長住於單位中,也可能會違反租約,房委會亦會作出調查。

梁文廣憂居民誤會濫用行為增更多舉報

立法會議員、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梁文廣歡迎修例建議,惟留意到未列明實際濫用公屋行為,擔心或會令部分居民對濫用行為有誤會,變相鼓勵更多舉報,對屋邨管理造成壓力。他建議日後可制訂行政指引供前線執法時參考,遇到個別複雜個案時亦可轉介個案予管理層,決定是否要作深入調查,避免使用過多調查資源,亦不會影響屋邨人情味及鄰里關係。他又說,房協亦管理逾3萬個出租公屋單位,建議政府稍後應與房協探討如何加強打擊濫用房協公屋行為,包括研究把房協公屋納入《房屋條例》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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