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爭取推翻港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部分得直。判詞指,5名法官以3比2多數裁定港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人權法》下的私生活權利。惟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和賦予的平等權利,只限於異性婚姻,故駁回岑子杰其餘兩項爭議。
本港法律目前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和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本身是同性戀者的岑子杰早前就議題司法覆核敗訴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律上沒有替代途徑承認同性關係是否違反《人權法》下的私生活權利、上訴人憲法上是否享同性婚姻權利,以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法。
3官同意需法定替代框架承認同性關係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其中3名法官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滿足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身份認同,以免使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感到這種委身穩定的關係不值得獲承認,故以3比2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如伴侶入院的探訪權或結束關係時的財產分配權等。
至於岑子杰提出的其餘兩項爭議,5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和賦予的平等權利,只限於異性婚姻,裁定憲法上他不享有同性婚姻權利,政府拒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亦不違法。判詞提到,是否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乃政府和立法機關決定,不代表憲法上禁止。終院今次判決會由頒布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婚姻平權協會:香港重要里程碑
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指,今次裁決是香港歷史上重要里程碑、對整體社會而言是重要勝利,惟政策上仍然未有承認同性婚姻,認為有違平等、損害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