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文員涉於去年6月4日在樂華南邨安華樓走廊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以雷射筆照向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屈麗雯表示,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在案發地點出現過,而犯案人或在警方抵現場前已離開,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被告宋光達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沒有證供反駁被告曾以雷射筆射向喜華樓,報案人亦不能看清犯案人的外貌,也沒有證供指被告曾在被指發出光源的樓層出現,加上被告被捕位置並非是報案人所指發出光源的樓層,被捕時間亦距離光源消失後過了20分鐘。控方不能排除案發至被告被捕期間,是否有其他人於現場出現過。
屈麗雯續指,雖然被告在案發地點出現又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喜華樓是自招嫌疑,但不能肯定被告就是用雷射筆照射宿舍的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