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港鐵維修員黃文權於2015年10月在茶餐廳,疑因為將放過入口的匙羹放入公用糖罐,引起同枱男食客不滿而發生爭執,維修員其後倒地昏迷,留醫3個月後不治。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死因裁判庭續審,5男陪審團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然。
裁判官黃偉權總結證供時指,解剖報告顯示死者死因為左椎動脈撕裂導致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綜合兩位專家證人的供詞指出,血管瘤破裂原因有4種可能性,首3個可能性假定血管瘤本身已經存在,因外力、血壓上升或自然因素破裂;第4個可能性則是死者本身沒有血管瘤,但在爭執過程中形成撕裂性動脈瘤。
裁判官:認為死者死於疾病可裁定「死於自然」
裁判官黃偉權引導陪審團時,指可考慮裁定死者「非法被殺」、「合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自然」或「死因存疑」。要裁定 「非法被殺」必須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血管瘤因外力而破裂、破裂由食客的行為促成、食客的行為是蓄意、死者當時會承受被傷害的風險,以及食客的行為非法,以上任何一項無法完全肯定,則不能考慮此選項。裁定「合法被殺」條件是食客的行為乃合法自衛。「死於意外」則要肯定食客的行為與死者倒下無關。「死於自然」即認為死者死於疾病,即血管瘤破裂因血壓上升或其他自然因素促成。如以上選項均不成立,則可考慮裁定「死因存疑」。
陪審員退庭商議近2小時,一致裁定死者黃文權「死於自然」。
黃文權於2015年10月10日在觀塘順天邨萬順茶餐廳與食客梁寶鈿打鬥,其後受傷留院至2016年1月16日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