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上水示威活動,一名19歲男子疑不滿被女途人的行李喼輾過其腳,踢及拉扯對方的行李喼,他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罪,在粉嶺法院被判處18月感化。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在判刑時指,由於控方毋要求法庭觀看現場片段,法庭無法從客觀證據知道現場人士情緒如何,或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帶頭作用,導致現場情況惡化等,考慮到事件中無人受傷,而且犯案過程短暫,故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8月感化。
案發去年12月18日下午4時許,被告曹禮然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在示威活動中任救護員,期間有女途人的行李喼輾過其腳,被告與對方理論,並腳踢對方的行李喼及推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