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物業買家,向銀行隱瞞物業出租予他人,令銀行不向她追討須符合自住規定而獲批的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今日(1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4個月,又頒令充公70萬元租金收入。
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黃顯寧(49歲),保險代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暫委法官判刑時稱案情嚴重,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14個月,並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萬元租金收入。被告須於下周一(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要求,否則可被加刑20個月。
2度出租998萬元私人物業
案發時,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為8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被告於2020年2月底,為身處海外的兒子以998萬元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數日後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貸款,並申報為母子二人自住,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請,批出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