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戲院票務員藉手機充電為由,涉嫌帶女同事到時鐘酒店強姦,涉事男子被控一項強姦罪,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他強姦罪成,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6年。
辯方大律師為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以前並無犯罪紀錄,被告在犯案時並無使用過度暴力,性交時間很短,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事主體內射精,認為都是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
法官彭寶琴於判刑時表示,本案有3項需要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的行為似有部署,他與事主相識不足3天,藉買戲票稱與事主看戲,又在開場前借故將事主帶到賓館,將她拉入房強姦;被告強姦事主時無用避孕套,令事主有懷孕或感染性病的風險;證供顯示事主在被侵犯的過程中一直有反抗,但被告仍繼續。被告在犯事時便應知道後果,綜合所有考慮因素,法官最終將量刑起點定為6年監禁,因被告無任何值得減刑的因素,故最後判他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