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19日)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包括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由50萬增至1,000萬;另外檢控時限由現時6個月增至9個月,法庭判刑亦會考慮其他財務資料。
孫玉菡:相信能起警惕作用
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表示,1,000萬元是香港目前的最高罰款額,相信日後出現極其嚴重個案,法庭可量以足夠的刑罰,並起警惕作用。
他指,勞工處會在條例實施後兩年進行檢討,包括整體的職安健情況、意外數字和法庭量刑情況等,強調會進行大型宣傳,提高業界職安健意識,並繼續和律政司合作,確保搜證和檢控精準到位。
孫玉菡又形容,審議過程歷時逾8個月,猶如「玩過山車」,最終安全到達終點,亦展現了良政善治、共識政治的特點,最終議員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本著求同存異精神,讓香港向前行。
業界議員認為修例可提升阻嚇力
多位業界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修例,料可提升阻嚇力;亦有議員認為提高工傷罰款僅彰顯公義,若檢控時限仍然不足夠,日後可考慮再修例。
勞聯林振昇表示,雖然政府將簡易程序審訊罪行的檢控時限由建議的1年修訂至9個月,但總比原地踏步好,期望條例通過後,政府繼續檢視情況,未來有需要可考慮再修例。
工聯會陸頌雄則指,是次為勞工界對罰則作出妥協,期望議案能順利通過,他又指出,罰款1,000萬僅可彰顯公義,因工傷意外不是冷冰冰的數字,而是受傷者家庭受到的不可彌補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