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近月表明加大打擊濫用公屋,包括查核住戶在內地及海外的物業、與運輸署合作查核所持車輛價值,更研究舉報賞金的可行性。一名女網民近日詢問,指得知前夫獲派公屋後,把單位讓予在內地有物業的家人居住,揚言會對其濫用公屋行為作出「篤灰」舉報,做法獲網民支持。
事主近日在一個討論公屋的facebook群組發文詢問,指有申請公屋人士在內地沒有物業,最終申請到公屋,但對方沒有入住,反而將單位讓給家人居住,家人在內地持有物業,詢問相關安排有否違規。
網民讚識玩 「舉報呢啲人啦,唔使客氣」
不少網民留言回應指屬濫用公屋,「申請人唔住,咁申請嚟做咩?交返單位吧」、「家人冇名係唔可以住喺度,如果戶主冇喺度住,根本可以收返間屋」、「當間屋係私樓,鍾意畀邊個住都得?」、「交返單位畀有需要人士吧,唔好咁自私」,更有人質疑是事主濫用公屋,但事主再解畫是前夫才是個案本身,「我知道後想問大家意見」,笑言「我唔會叫佢(前夫)自首,我會篤灰」,網民大讚「識玩」、「舉報呢啲人啦,對住前夫唔使客氣!」。
根據房委會與公屋租戶所簽訂的租約,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生效日期後1個月內,必須搬入該公屋單位,並須經常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不論對方是否是家庭成員,准許另一名佔用人居住或佔用其單位,而該人的姓名並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的原有戶籍資料內,可使佔用人承擔涉及作出虛假的聲明的責任,而作出虛假的聲明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