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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4:30:00
日報

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 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可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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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中)率鄭若驊(左二)及曾國衞(右二)等官員,交代修例草案內容。(陳奕釗攝)

林鄭月娥(中)率鄭若驊(左二)及曾國衞(右二)等官員,交代修例草案內容。(陳奕釗攝)

長達500頁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刊憲,公布今年9月19日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12月19日選舉下屆立法會、明年3月27日選新一屆特首。草案建議規管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白票或廢票,以及妨礙投票等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3年。草案又建議立法會地區直選改劃成10區、採取「雙議席單票制」,部分功能組別選民資格和投票制度亦有改變,以及「關愛隊」等細節。特首林鄭月娥又透露,將會為由主要官員出任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加入若干名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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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將加入兩項新罪行,包括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草案列明不論是否在公眾地方,只要向公眾作出廣播、書寫、講話或放映經記錄材料,或被公眾觀察到透過任何動作、姿勢、展示的衣服、標誌、旗幟或徽章等,或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而作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的行為,即屬犯罪。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多番被追問如何定義「藉公開活動煽惑」,她舉例稱,有人在家中窗前展示很大的條幅,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由於這是公眾可觀察情況,會符合法例所指的煽動行為。她又說,以互聯網等電子形式作出有關行為,亦等同於傳播或分發材料。

另一新增舞弊罪行是「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直言,留意到部分社會人士冀藉此嘗試破壞選舉、令選舉公信力下降,另根據人大常委會指要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行為,故作出今次修例,強調並非對今次選舉投票情況沒有信心。 (相關新聞見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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