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員於2016年8月開始退休前休假開始今仍未交還警察宿舍的單位,遭律政司長代表警務處長入稟區域法院,追討逾21萬元的租金,以及交還宿舍單位。
入稟狀指出,被告與家人自2004年5月獲分配入住上水已婚警察宿舍,需要每月交租,並須於開始退休前休假後的2個月內交還單位,否則須以市價支付租金。被告開始退休前休假前,曾申請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惟房署於2016年8月24日拒絕上述申請,被告於兩日後開始休假,須於2個月內交還宿舍,被告曾獲批延期至同年11月25日交還宿舍,惟一直佔用宿舍至今,亦沒再支付租金。原告追討被告自2016年11月至今,佔用單位逾21萬元的租金及利息,以及要求被告交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