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被控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上周五(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800元。
警誡下承認知悉被炒 需在14天內離港
入境處指,該39歲的被告早前以輸入勞工身份獲准來港工作,被告及後在合約期滿前被終止合約,但他未有在合約終止後14天內離港。被告於上月26日在管制站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期間被告向入境處人員聲稱對其勞工合約已被終止一事毫不知情,入境處對其解釋起疑遂向被告展開調查,並在調查期間,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清楚知道其勞工合約已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並需在合約終止後14天內離港,但由於他希望留港觀光故未有在逗留限期前離開。
另外,署方記錄顯示被告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後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而被落案起訴。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兼且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