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今年3月在社交網站,轉發涉槍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察及其家人資料,違反去年頒布有關「警察起底」的臨時禁制令,她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高院昨判其入獄28日,緩刑1年,以及支付33.4萬元訟費。鄭麗琼感謝法官高浩文接納其道歉,並指此案與其他反修例案件比較,「可以話係微不足道,鬆一口氣」。警方歡迎裁決,認為有阻嚇作用,並指律政司正處理16宗涉違禁制令的案件。
61歲的鄭麗琼於今年3月24日,轉發一則附有涉嫌將印尼女記者右眼射傷致盲的警察個人資料的帖文,並留言指如涉事警察有良知,「請自首!以眼還眼」。律政司代表律師指,鄭曾去信警方指不知悉有禁制令,惟曾轉發與禁制令有關的內容,質疑鄭的說法不真誠;又指鄭自1994年擔任區議員,是一名資深政治人物,其社交專頁有3萬名追隨者,轉發的帖文吸引大量市民注意,建議法庭判以月計的監禁式刑罰。
官:同類案件將判即時入獄
代表鄭麗琼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現在是互聯網時代,法庭亦不應因鄭的追隨者較多而重判,而鄭於轉發帖文時確實忘記禁制令,隨後得悉禁制令後已刪除帖文,鄭對事件懊悔,願意負刑責。法官認為愈受關注的公眾人士,言行均有更大影響力,此案判監屬合適量刑,考慮被告認罪,擔任公職多年,亦接納其忘記禁制令,判處監禁28日、緩刑12個月,又指日後有相同案件會判以月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