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草案,規定電影檢查員必須考慮影片內容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電影有很大影響力,深入民心,如果被利用作為危害國家安全、顛覆政府、宣傳恐怖活動的媒體,必須要禁止,世界各地都有相關做法,本港經過不同社會事件後,政府必須防範於未然。
6月修訂指引後約400電影送檢有1部未獲批上映
邱騰華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有電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當局早前已修訂電檢人員的行政指引,處理一旦有電影危害或不利國家安全,是否需要刪剪、評級或禁止播放,但擔心單靠行政指引是否能夠確保國安法得到充分落實,期望完成修例後有更清楚的規定。他又指,由今年6月修訂電檢人員行政指引後,有約400多齣電影送檢,其中只有一部被當局拒絕批准上映。
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講明保護言論和創作自由
邱騰華說,《港區國安法》規定要禁止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電影如果被利用為危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等,就需要禁止,但《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都講明會保護言論和創作自由,只是兩者要有平衡。
邱騰華又提到,今次修例有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相類似法例,最後用上「不利國家安全利益」的字眼,至於提高上映未獲核准證明書電影的罰則至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元,有關罰則自1999年以來沒有更新,今次是順帶增加罰則,與《港區國安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