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搶去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機案,今日控辯雙方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針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雙方同意許智峯取用女EO手機行為是事實,而不誠實的控罪元素,控方指許智峯在案發後,在記者會上交代事件經過及致歉,已構成招認,又質疑許智峯口供前後有出入,希望裁判官視他為不可信的證人。
不過裁判官認為,許智峯在記者會上沒提及搶手機原因,在庭上作供時才透露搶手機是為删除記錄,以免讓政府掌握相關訊息。記者會上所沒提及或隱瞞的部分,並不構成「不誠實」,因為許智峯有保持緘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