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名罪成的被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被裁定為「首要分子」的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同樣被裁定為「首要分子」,判囚6年1個月至7年不等,同案餘下41名罪成被告則被裁定是「積極參加者」,分別判監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特首李家超指,案件說明任何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
多名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發起或參與「35+」初選時,被指曾協議如民主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就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癱瘓政府。政府其後拘捕並控告47人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為本港首宗同類案件,經歷118日審訊後45名認罪或罪成的被告昨判刑(詳見表)。法官在判辭指出,本案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但《港區國安法》第22條沒有提及串謀罪行,因此不採用刑罰三級制量刑,而是按普通法根據各人參與程度判刑。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被裁定是案件「首要分子」,法官指他是「35+」初選謀劃的發起人和主要組織者,屬於整宗案件的主腦,又稱他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其他人提供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二被告區諾軒退出後亦沒有終止初選,以監禁15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後判囚10年。
案件的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同樣被法官裁定為「首要分子」,但法官指區的政治立場不及戴激進,而趙家賢作供時協助控方、接納趙有可能受戴誤導以為謀劃合法,兩人量刑起點監禁15年,分別判囚6年9個月及7年。至於鍾錦麟,法官考慮到他協助控方、對法律無知和過往公職等服務等,以12年為量刑起點,判囚6年1個月。
何桂藍沒有求情不獲減刑
案中其餘41名罪成被告均被法庭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其中既非組織者亦非參加者的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法官指,雖然其他參加者都不知吳是誰,但他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相信「攬炒」和在《蘋果日報》登廣告呼籲初選落選人不要正式參選立法會等,反映他有意和願意促成謀劃,量刑起點為7年半,考慮到他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在「積極參加者」當中刑罰最重的被告是鄒家成,他被判囚7年9個月,法官解釋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之一,屬加刑因素,同時有盡一切努力約束參加者以確保計劃成功,考慮刑期時接納鄒對法律的無知減刑3個月,刑期與早前承認的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全數分期執行。餘下39名「積極參與者」量刑起點為7年,抗爭派何桂藍為案中唯一沒有求情的被告,因此未獲減刑。不認罪的初選參與者當中,除因對法律條文不認識獲減刑3個月,部分亦因區議員身份或過往公共服務再獲減刑。
至於認罪的初選參與者,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5年7個月,法官認為他們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法官又指,刑期最高的伍健偉曾強調不會為他及其選民相信的價值而道歉,因此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刑最短的5人為徐子見、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和范國威,各判囚4年2個月。
外交部:不能打著民主旗號違法
李家超在判刑後表示,各被告刑罰顯示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必須予以嚴懲,強調法庭的裁決理由清楚指出,所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是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現行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又稱案件說明任何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重申沒有任何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北京指,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堅決反對個別西方國家藉案件干涉中國內政抹黑和破壞香港法治,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打著民主的旗號從事違法活動。
政府發言人指出,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實質上持有革命主張,而所有參加所謂「初選」的被告人,在整個計謀都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位市民天經地義的責任。保安局長鄧炳強亦在判刑後見傳媒,指會詳細研究判詞並考慮就個別刑期作出上訴,又回應案中有8人未被起訴,指當局只要有充分證據就會作出拘捕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