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在2月14日接獲一名57歲本地女子報案,指早前透過一網上社交平台結識一名男子,其後該名男子其後誘使她點擊相關連結至虛假網站並進行投資。
受害人曾獲發260萬元「投資利潤」
該婦人遂按指示,於去年5月及今年2月期間先後45次轉帳共約1,250萬元至對方指定的29個本地銀行戶口作投資之用。期間,報案人曾獲發約260萬元的「投資利潤」,以博取她的信任並誘使她繼續投資 。
警方指在去年9月,該名男子要求受害人支付790萬元作其生意之用,受害人遂按指示以現金方式將約790萬元存到對方指定的3個虛擬貨幣錢包。該名男子其後失聯,受害人亦無法登入相關網站 ,懷疑受騙,於是報案。案中受害人總損失約1,700萬元。
經初步調查,警員將案件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屯門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調查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