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立法會召開會議期間,一名女士疑於公眾席叫囂稱遭受警員迫害,又將身份證從高空扔下,在糾纏期間令保安員受傷。被告早前承認藐視罪,但拒認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經審訊後,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4星期、緩刑1年。
被告鄭敏娜(64歲,無業)被控於2022年5月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2樓公眾席,於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她另被控同日同地抗拒兩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游健麗及張樹偉。
案情透露,當日早上11時許,被告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會議廳公眾席旁聽。及至約12時半,被告走進記者採訪區,坐上玻璃欄杆旁的桌子及高聲呼叫。立法會議員及主席聽到被告的叫聲後向上望,主席警告被告及要求停止,及後會議須暫停五分鐘。保安游健麗供稱曾嘗試把被告拉回到地上,但被告捉住玻璃欄杆和身體轉來轉去,張樹偉及另兩名女保安其後協助,糾纏期間,游一度倒地,其左肩及右手腕受傷。
被告爭議閉路電視片段遭人剪接
裁判官何慧嫻今裁決時,提到被告鄭敏娜(64歲)爭議閉路電視片段遭人剪接,指當日她遭3名男保安捉住手,及有保安非禮她。被告在盤問下,被問到閉路電視拍到她爬上桌子,是否反映真實情況時,被告稱不清楚。惟何官指,被告在主問時,曾供稱她爬上記者採訪區的桌子,片中亦可以看見;而且被告亦不肯定片段有甚麼地方遭人「做手腳」。
官指兩保安證供可靠
何官指被告的證供不合理、不合邏輯,亦與閉路電視不一致,故不接納其證供。何官亦指,案中兩名立法會保安員誠實可靠,其證供符合閉路電視影像,而證物警員亦確認由接收證物到存放入證物室,閉路電視影像光碟沒有遭人「做手腳」。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在立法會喧嘩,兩名保安嘗試制止,是在履行他們的職責,但被告捉住欄杆和身體轉來轉去,使保安受傷,已構成阻礙行為,終裁定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名成立,又指被告無自制能力及行為野蠻,惟被告初犯,終判監4星期、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