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事故,勞工處今日(27日)表示,已就意外已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勞工處:絕不容忍違法行為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勞工處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並已於今年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已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另外,警方早前控告2男1女合共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將於下月2日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據了解,他們是藝能項目經理及技術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