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懷胎4個月的31歲孕婦,2024年1月在觀塘橫過馬路時,被一輛貨車撞倒昏迷,兩日後不治,腹中胎兒亦未能保住,涉案的貨車男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開審(HOYTV截圖)
2024年1月,一名懷孕4個月的31歲孕婦在觀塘過馬路時,遭一輛正轉彎的貨車撞到,頭部重創兩日後不治。貨車男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今日(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斥責被告無及早轉線,「貪方便」在駛近路口才右轉,遲了約3秒才察覺到事主,右轉時車速不減反增且無打指揮燈,認為他非一時不留神,裁定他危駕罪成,又指幾乎可以肯定會判監,案件押後至3月31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押後案件至3月31日求情判刑
被告梁志華,59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駿業街與海濱道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終年31歲)。被告早前在答辯時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庭上透露,被告於1979至2004年間有12次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牽涉與毒品、經營賭博場所等罪行,另2022年因沒有遵照交通標示而被判定額罰款600元。辯方指被告患腎石,事發後亦要到精神科覆診,已把車牌交還運輸署。
懷孕16至18周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當日下午駕駛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懷有身孕的31歲女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事主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車頭撞開。事主其被送往廣華醫院搶救,兩日後不治,驗屍報告顯示她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看不到事主從哪裡走出馬路,但感覺是從左邊,因為右邊行人路並沒有人。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期間約6秒,她不是突然衝出馬路,踏出行人過路處前更停下觀察。若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被告明知將要右轉,但駛至接近過路處時才由左一線切入至左二線,且沒有打燈兼沒減速,反而加速。
貪方便取巧地轉彎出事
林官裁決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當時在快線駕駛貨車,之後「偷位」轉入駿業街。惟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由左一線很快地右轉入駿業街,與被告說法有出入。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熟悉案發地環境,應知道應該及早轉彎和向左「偷位」,但他為了「貪方便」,續在左一線行駛,駛至駿業街路口才取巧地轉彎,免卻「偷位」,被告轉彎時沒有打燈,若被告有打燈,便能提醒行人;即使沒超速,其車速仍屬過快,惟他在轉彎時更加速。
被告有3秒時間可發現事主
林官又指,事主並非魯莽地過路,她有觀察路面情況,更在路上停步了1至2秒,判斷沒車右轉才繼續過路,惟當她察覺到被告的車時,即時回頭已走避不及。由事主踏出馬路至被撞倒,有6秒時間讓被告作出反應,考慮到需時作出反應,理應仍約有3秒時間可發現事主。即使辯方說被告被盲點阻擋視線,林官指只要被告傾側頭部便能看到行人,並非因一時不留神及專注力不足釀成事故,故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1543/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