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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今日首次審議《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下稱「草案」),草案提到,中小學生在上堂時用硬物掟人、推撞他人、爭搶物品、喧嘩吵鬧、強迫傳抄作業等,老師應加以批評,並可罰其站立、慢跑等符合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的懲治,但不得對學生施以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草案指,上述學生行為只是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但尚未達到要作違紀處分的程度,故校方除了可作以上處罰外,亦古要求學生在監護人陪同下,於校內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