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賄賂非洲官員案在紐約法院審理,周二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若判斷何志平提供款項目的是換取生意機會,便可裁定罪成,陪審團於當地時間周三早上退庭商議。
何志平涉賄案,法官要求陪審團達成一致裁決。(資料圖片)
何志平涉及賄賂乍得總統代比(Idriss Deby)及烏干達官員案,被起訴行賄、洗黑錢等8項罪名,一旦全部罪名成立兼分期執行,最高可判囚85年。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多次強調何志平為替中國華信能源取得生意機會,蓄意賄賂外國政要,且「一次又一次出千」(cheated again, again and again)。控方就乍得案及烏干達案,列出多項原因指控何志平行賄,包括涉案款項用途與賄款無異,目的是獲取生意利益,款項亦與慈善無關,因沒有簽署捐款合約、發新聞稿、移交支票等,並由乍得案的污點證人、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指證其行賄意圖。控方又稱,烏干達案也有證據顯示,何志平希望向當地總統送上50萬美元(約390萬港元)及瓜分利潤,而何志平一直有行賄行為,亦涉嫌賄賂聯合國大會前主席庫泰薩,何聲稱為中華能源基金會辦事,但其實暗中替華信尋找生意機會,正是「瞞騙」(deception)。
辯方:何志平無要求回報
辯方則指,基金會與非洲政要有金錢往來,僅屬捐款,為華信建立商譽,何志平付錢後無要求回報,也無意隱瞞,並非行賄。辯方亦指污點證人加迪奧供詞不可信,指事實上是加迪奧建議何志平行賄乍得總統,何因此才疏遠他,一封呈堂電郵顯示,是加迪奧欲促成華信與乍得的石油合作,從中賺取佣金。法官普雷斯卡(Loretta Preska)隨後引導陪審團,指示12名陪審員必須達成一致裁決,並提醒陪審團注意被告提供款項的目的是換取生意機會,便足以入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最後是否取得生意,而陪審團亦須自行考慮污點證人加迪奧的供詞是否可信,可選擇只接納部分證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