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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1:15:00

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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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程序中多種令受害人感到難堪痛苦的程序沒有改善,呂麗瑤不願經歷這些,就等於她連公開表達自己年少時曾被性侵的資格也沒有嗎? (呂麗瑤臉書截圖)

如果法律程序中多種令受害人感到難堪痛苦的程序沒有改善,呂麗瑤不願經歷這些,就等於她連公開表達自己年少時曾被性侵的資格也沒有嗎? (呂麗瑤臉書截圖)

#Metoo運動席捲全球,一群勇敢發聲打破沉默的性侵受害人獲時代雜誌封為2017年的年度風雲人物,港隊「欄后」呂麗瑤亦在廿三歲生日當天亦撰文揭露十四、五歲讀中學時曾遭前教練Y性侵的經歷,希望借此鼓勵社會大眾關注、討論、反思性侵議題,及鼓勵所有曾經受害的人勇於面對這些不堪痛苦的經歷,步出黑暗。結果事件確實成功引起香港社會關注討論,連特首林鄭月娥亦迅速高調回應,可是對於呂的表白控訴,除了正面肯定的回應,對於她只在臉書公開性侵經歷,卻不選擇報警,亦引起不少懷疑否定及尖酸嘲諷,及對被指控的前教練不公平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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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呂麗瑤的受性侵的經歷及她勇敢面對和表白,筆者是同情及肯定的,跟她最終是否願意報警及跟警方合作毫無關係,當然,如果她能走多這一步可能是更好的更完美的示範,但在心理學中,普羅大眾作為旁觀者,對社會事件未審先判從來是常態,而最常見的判斷,便是認為別人的行為、思想、情緒的主要的原因是他們的內在特質而不是外在因素影響 (observer bias /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因此傾向責怪他們 (blaming others),例如不少上一代認為今天很多小學生有抑鬱徵狀,是因為他們很不濟,而不是現今的教育制度很高壓!而每當接收到性侵信息,便問受害人當初為甚麼不能更勇敢向侵害者說不?事後又不能更堅強去面對性侵把侵害者繩之於法?可是現實是很多人遇到性侵都沒法如此冷靜堅定,法律訴訟過程漫長舉證又困難,在向警方錄口供和庭上反覆回憶訴說當初被性侵的細節、被辦方質疑人格的痛苦、及讓自己的傷口暴露於陌生的旁聽者等都令過去不少性侵的受害人經歷二、三、四度傷害,如果現存法律制度中多種令受害人感到難堪痛苦的程序沒有改善,而呂最終不願再經歷這些傷害,就等於她連公開自己年少時曾被性侵的資格也沒有嗎?

呂麗瑤最初的表白,已清楚說明她的動機 (motives) 是要引起社會關注兒童受性侵這個議題,她的舉動亦成功引起公眾的議論和反思,而公開事件前3 星期她已主動知會培正母校,讓母校處理及調查涉事的前教練,反映她絕不是一時衝動貪玩,而今天前教練並非十四、五歲的懵懂少年,若是清白卻無端被人指控性侵及停職調查,事發至今也不是沒有空間時間準備如何回應為自己伸冤,對如此嚴重的人格指控亦有反擊甚至提出誹謗的權利,但至目前卻仍然選擇沉默,因此筆者傾向同情及相信呂的說話及理解她不報案的決定,亦算是從生活經驗累積的未審先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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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庭嚴謹仔細的搜證過程及審訊,作為資訊有限的旁觀者,無論是傾向同情任何一方的判斷是可嫌不夠客觀全面不一定對,但對被指控性侵者要承受『未審先判』的問題,卻肯定非選擇公開曾受性侵者如呂麗瑤的錯,亦絕不是旁人乘機嘲諷受害者愚昧責怪他們懦弱的藉口,若真的執著公平公道,在真相未明之前,就不如對誰都不要妄下判斷,聚焦社會可如何支援性侵受害者及禦防性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