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民晚報》報道,事發於6月29日,在港交所上市的內地房地產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9歲女童,已於7月1日在上海被採取強制措施。
案發現場是上海的一間五星級酒店,受害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時哭訴,母親隨即馬上報警,王振華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受害女童經驗傷後,發現陰道有撕裂傷。
女童由女童母親的朋友假借到上海迪士尼遊玩,便帶女童和另一12歲女童到酒店,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後,支付女童母親的朋友現金1萬元人民幣作報酬。
王振華公司新城控股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人民幣,擁有不少公職,身兼上海市政協委員、江蘇省人大代表等職務。
王振華一旦罪成,將要面臨5年或以下有期刑刑,目前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刑事拘留。報導沒有很詳細,可能會犯了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等。
《逃犯條例》修訂時李家超表示,提高移交門檻至7年或以上的罪行後,以下7項罪行將不會被移交:刑事恐嚇、放棄管有槍械或彈藥而將之交予無牌照的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對年齡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犯)、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報導估計在上海一旦罪成,將要面臨5年或以下有期刑刑,但《逃犯條例》修訂提高移交門檻至7年或以上的罪行後,以下7項罪行將不會被移交,即是如果王先生人在香港,在《逃犯條例》下便不會把他移交,只要不回中國便沒事。
問題是,為什麼要提高移交門檻,當時政府是說為了解除商界疑慮,大家聽了都不明所以,為什麼商界會對述幾項會有疑慮,現在回想,是要告訴市民,就是為了王先生類似的案件而預設嗎?
曾轉載報道的多間內地傳媒自行刪稿,網上流傳上海市委宣傳部新聞處副處長陸一波聊天截圖通知所有人,對王某某涉嫌猥褻未成年女性一事,各媒體包括新媒體要不報道。
香港,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