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建議根據《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令有關《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議論又熱鬧起來。有意見認為,民族黨的出現說明廿三條立法有迫切性,為特區政府加快立法提供了有力的理據。另一種意見恰恰相反,認為既然用《社團條例》已可以取締民族黨,那就說明廿三條立法並無必要。
這兩種意見其實都不正確。首先,行政長官一直未有宣布廿三條立法的時間,並不是因為她認為立法沒有迫切性,可以長期擱置,只是擔心當社會上抗拒立法的情緒依然強烈的時候,政府提出立法,很可能重蹈2003年的覆轍,掀起一場激烈抗爭之後,無功而退。而不論政府決定對民族黨怎樣處理,都不可能使社會對廿三條立法減少抗拒、增加支持;認為可以趁機加快立法,只是一廂情願而已。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可以運用《社團條例》取締主張「港獨」的民族黨,並不等於現行法律已完全滿足了廿三條的規定。廿三條列出了七項要立法禁止的行為,《社團條例》只涉及其中一項,即禁止本地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而且這一條規定並不是警方建議取締民族黨的理由。事實上,警方提出的處理民族黨的建議以及有關理據,並不涉及任何人干犯了廿三條列出的任何一項罪行。所以嚴格來說,取締民族黨與否,跟廿三條沒有直接關係。如果說民族黨事件對廿三條立法有甚麼影響,就是它令人們關注如何界定「國家安全」的概念,而這問題最好通過廿三條立法去解決。
歸根結底,對於廿三條立法,不是應該不應該、迫切不迫切的問題,而是可能不可能的問題——怎樣保證法案可以順利通過,而不致引起嚴重的社會衝突。
中央和特區政府應該考慮,把廿三條立法和政制發展這兩個最棘手的難題一起處理;表面看來,這是難上加難,但其實兩個問題的解決是互相牽制、互相依存的:害怕廿三條立法的港人,要求先有普選以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中央政府眼見「港獨」意識抬頭,在未有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之前不會放心讓港人普選。兩件事連起來處理,可以減輕雙方各自的顧慮,提高成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