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的關鍵目標之一,這既是中央政府的根本責任,也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繁榮是發展主義的概念,香港是自貿港和國際金融中心,其發展的產業基礎和制度條件是相對完備的。穩定是安全秩序的概念,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有一定的安全自治能力,但從根本上而言無法獨自應對來自內部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顛覆性挑戰,佔中運動和修例風波證明了這一點。進一步,香港穩定也是國家安全利益的一部分,香港平台上存在重要的國家安全利益,這一層面客觀上需要國家法治力量的介入。香港國安法就是統籌規制香港繁榮穩定的最重要的一部國家立法,是香港基本法秩序在安全維度的規範性擴展。
2015年《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0年《香港國安法》第1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從國家安全教育實踐上,香港特區政府亦重視與國家安全教育整體安排的並軌協同,採取多種政策和措施幫助香港居民理解和認同國家安全及其法律制度。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範疇「一國」的核心法益,執法和教育是全面塑造香港居民國家安全認同的基本抓手。有了安全的制度根基,香港的繁榮發展才有光明前景。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理
中國國家安全的整體法哲學概念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這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元原則和源代碼。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觀的總體化與系統化,是2015年《國家安全法》採納和展開的基本法律概念。該法第3條對此進行了精闢的法律定義,即「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這一國家安全概念是我國國家安全理論傳統與鬥爭經驗的有機結合,具有顯著的規範性、科學性、實踐性與制度指導性。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理構成上,人民安全是中心概念,這反映了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責任倫理。政治的本質是人心,民主政治的本質是人民的自我立法與同意治理。保障人民的整體安全,是國家權力正當性的規範基礎。任何損害人民安全的制度與政策都必須修正,任何損害人民安全的社會動亂或外部威脅都必須有效管控乃至於消除。政治安全是保障人民安全並支撐總體國家安全的組織基礎和行動基礎。我國憲法文化強調政治主導和政治優勢,黨的領導就是典範體現。政治安全要凸顯保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安全以及社會主義制度的安全。2018年修憲將黨的領導寫入憲法總綱,就是政治安全制度化的重要體現。
經濟安全根源於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家政治決斷以及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論的理論教誨,還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民生主義有關。經濟安全涉及國家根本的現代化發展利益。美西方對中國的貿易戰特別是經濟制裁,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經濟安全與發展利益,我國2021年專門制定《反外國制裁法》並多次援引反制,就是在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軍事、文化、社會安全是國內重點領域的安全,其中軍事安全是硬實力的安全,是指向國防層面的底線安全,文化安全是軟實力的安全,是指向價值觀與意識形態的深層安全,社會安全則屬於基層系統的安全,是指向民心認同與社會穩定性的基礎性安全。這些領域安全制度與安全認同的保障和促進,是總體國家安全的重要支撐。國際安全是外部安全概念,我們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國內安全與國際安全,認為沒有穩定、安全的外部國際環境,就不可能有中國可持續的安全秩序。中國近些年提出和積極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這首先是一個安全共同體,其次是一個發展共同體。中國還善盡作為全球大國的安全治理責任,不僅在聯合國安理會層面維護國際法秩序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還在調解地區性衝突(如沙特─伊朗、俄羅斯─烏克蘭等)及建立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方面有關鍵性作用,更是提出了「全球安全倡議」作為國際安全制度化的規範指導原則。
總體國家安全在上述法定的基本領域基礎上逐步演化出了一個更為精細的分類體系,包括了16個安全子領域:1)政治安全;2)國土安全;3)軍事安全;4)經濟安全;5)文化安全;6)社會安全;7)科技安全;8)網絡安全;9)生態安全;10)資源安全;11)核安全;12)海外利益安全;13)太空安全;14)深海安全;15)極地安全;16)生物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一個建構性的哲學概念和法律概念,需要實踐領域的具體分類和補充,需要縱向的具體制度化和政策配置。二十大之後,中國進入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的新階段和深水區,總體國家安全的「細分」發展及總體制度進展將更加深刻地展開,從而推動我國國家安全法律理論和制度體系的健全發展。
香港的國家安全概念
香港的國家安全概念一度是偏於狹窄的,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之間存在規範性差異和制度距離。這與「一國兩制」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授權以及香港法治的自由傳統有關。香港基本法第23條集中體現了香港平台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規制範圍。2003年「23條立法」試圖以本地立法方式完成授權立法的憲制責任,未能成功,從此再無實質性重啟。國家安全立法的長期缺失,造成了國家安全利益長期「補貼」香港自由權利秩序的憲制失衡現象,直到2019年修例風波暴露了「補貼」模式的極限和危害性。2020年《香港國安法》應運而生,構成香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里程碑和轉折點。「一法可安香江」,從現在時刻回望,如果沒有香港國安法,香港無法止暴制亂,無法由亂及治,更不可能由治及興。香港國安法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的規範填補以及對香港國家安全概念的革新是突破性的。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甚至是風險更為突出的一環。2020年《香港國安法》提供了將香港納入總體國家安全體系的法律連接機制。儘管該法沒有明確採納「總體國家安全觀」,但其立法依據是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其背景性國家安全概念即為總體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對香港國家安全概念與法治體系的形成具有高位的背景性、指導性和一定程度的穿透力。也就是說,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需要參照「總體國家安全觀」而在「一國兩制」憲制秩序框架內實現觀念革命和規範更新。
觀念上,香港應從「不設防城市」的過度自由狀態中檢討和更新法律觀念和秩序理解模式。「不設防城市」只是習慣上或實踐上的表面法治狀態,並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完整法理內涵和制度建設要求。「不設防城市」意味著香港基本法的實施不夠全面準確,23條立法始終未能完成,國民教育也沒有系統推行,香港自治體系缺乏精神和制度準備以迎擊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顛覆挑戰。香港國家安全概念的觀念革命固然不要求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全一致,但需要以香港國安法為法定標準進行教育和社會引導,而「總體國家安全觀」是理解香港國安法的必要背景規範,是香港國安法具體法條背後的國家安全法律文化的內核。制度上,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全面準確實施以及特區配套性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完善,香港國家安全概念將在一定比例和範圍內與「總體國家安全觀」相適應和相協調。
統籌安全與發展的雙重價值
在中國國家治理的核心邏輯中,有兩個通識而深刻的指導原則:其一,穩定壓倒一切;其二,發展才是硬道理。這是改革開放的治理辯證法,在國際層面根源於我國對「和平發展」價值觀與國際政治主題的規範性理解和實踐把握,在國內層面則體現為中國共產黨對現代化與治國理政規律的判斷和提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也需要統籌上述的安全與發展兩大基本價值。
對香港未來演變而言,安全是基礎,發展是生命線,統籌二者關係是治理要津,具體可體現為:其一,香港國安法整體保護和中央港澳辦集中統一領導,是香港安全秩序的最權威根基與信心;其二,國家安全教育、國民教育與「愛國者治港」社會政治基礎的深化鞏固,是香港保持制度穩定與社會安全的本地基礎;其三,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全球化增量發展,是香港長期繁榮的平衡條件;其四,香港普通法、法治與司法獨立,是香港保持自由和開放的規範基石;其五,香港與國家協同開展反干預、反制裁、反長臂管轄的涉外法治鬥爭,是香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增進制度性尊嚴、發展利益的理性選擇。在可持續安全基礎上的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香港「一國兩制」新篇章的最大共識和最佳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