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6月30日),德國下議院以393票對226票,表決通過了同志婚姻合法化,成為歐洲第十四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此次的同志婚姻法能通過是有點戲劇性,概因德國總理默克爾(台譯梅克爾)在事前說遇到一對女同志把八個領養的孩童照顧得很好,於是容讓其領導的基督教盟主聯盟(CDU)的黨員自由投票,以示開放。外界認為這是「梅姨」為著今年九月國會大選而與其他政黨作出妥協的策略。但不管如何,德國從民事結合走向同志婚姻是不爭的事實。
對於台灣來說,自5月24日大法官釋憲宣佈不准同志結婚是違憲後,內政部也進行了相關的部署;其中以同志只要辦理過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屬於同一個戶籍,將可依《民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家屬」。同志伴侶註記是自2015年5月起陸續在台灣各地區准許登記同志伴侶關係,以方便在醫療事故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或代辦護照等措施。現在有這家屬的身份,是希望在同婚法制化之前,先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至於法律中有關「親屬」、「配偶」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等,仍須等到同婚法制化後才能適用。
當大法官宣佈同志未能結婚違憲後,政府有關部門便要在兩年內相應地落實有關法例。其中有保守的人士主張另立專法,也就是同志伴侶法,或稱作民事結合(CivilUnion);但這主張不為同志團體所接納,主要是因忽略了要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而以另立專法方式難免令人有次等婚姻的感覺。且台灣立法會已就民法修訂作出了兩個方案,若走回頭路以專法處理,實在也講不過去。
現時兩個修正方案,其一主要是增加一條條文,就是以「平等適用條款」新增於通則裏,同志/異性皆同等適用所有章節。其二是在既有的婚姻法是定為異性戀的,而增加另一新章「同志婚姻」為同志專用;兩個章在民法裏其權利義務等同。所以,只要行政機關提出修正意見,立刻就可以做實質討論、調整,然後通過法案。
台灣是否真的能以修法作方案,又或是否要等兩年才能完成修法?這還是要政府更仔細和積極地思考。但這對中國及香港等華人地區不無啟發。最基本的是,若果二地三岸講求統一或聯繫,卻在同志的基本權利上大家相差太遠,這樣怎能有好的溝通或互動?所以,中港應該要慎重考慮要把同志權利推前,如至少要有同志伴侶登記作起點,而並不是每次都在爭論或訴訟小恩小惠如外國結婚同志能否讓伴侶享有福利,又或性傾向歧視立法仍拖延不動等。簡單來說,就是要有重大的轉移,令國家的發展向前,不要慢條斯理地以為無傷大雅。這樣,對中港台的融合才會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