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題目。在世上某些地方,把貓狗當作食物毫不稀奇,吃狗尤其已有數千年歷史。古時獵人上山狩獵,即席生火烤肉。在那個年代,吃狗和吃其他獵殺的野生動物毫無分別。即使人類後來開始種植畜牧,也覺得吃狗跟吃自己養的牲畜沒有分別。
來到2017年,情況截然不同,已發展國家的人民普遍視吃貓狗為野蠻行為。自從人類養貓狗作寵物,社會開始認為牠們是人類的同伴,更有說法指「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你怎能把朋友當作餐單上的菜式?
在香港,吃狗或貓都是犯法的。《貓狗條例》(第167章)自1950年執行,旨在禁止屠宰貓狗。當時香港邊境以北常有貓狗被屠宰,時至今日,每年夏至或6月21日仍有惡名昭彰的廣西玉林狗肉節。然而人心已變,這活動不單引來動物權益者抗議,就算本地人都感到噁心。
要全面禁絕吃狗肉貓肉未必能在短期內做到,而台灣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鏡。當地最近立法禁止吃及販賣貓、狗肉,這是1998年通過的《動物保護法》延伸。
有人辯稱吃貓狗是文化傳統,但台灣人示範了在提倡動物權益的21世紀,有些傳統還是應該放棄的。也有人指西方人偏愛貓狗,覺得牠們異於其他動物,但其實只要宰得人道便可食用,然而,吃貓狗實在毫無必要,又違反動物福利。
一個社會的價值觀可從其動物法例反映,台灣作了正面示範,且看成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