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是看不見、摸不着,十分抽象的東西。它是怎麼交易的?
可能更有人會問:「『碳』只是空氣的一部分,『水』也是人類生存的要素;為甚麼只有碳交易市場,沒有水交易市場?」
這裡首先要跟大家交流一個很重要的概念,碳確實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但它有一個特點,就是他的同質性。意思即是說,在我們香港天空大氣層裡的碳,與在日本、美國甚至非洲大氣層的碳,基本上都是一樣、同質的。所以如果我能夠在非洲天空中減少一個碳單位,便就等同於在香港或日本或美國的天空上減少一個碳單位。
現在大家或會想像到,在我們香港、日本、美國等這較先進地方,減少一個碳單位的成本,肯定要比一些發展中國家更高成本。所以,如果我們的目的只是在整體大氣中移除或中和碳的話,在哪裏做都是一樣效果的。那為甚麼我們不去一些成本較低的地方減碳呢?如果這樣的話,對這些發展中地方減碳的成果,我們也應該要有一個機制去監察、買賣甚至定價,這就是「碳市場」的由來。
歐盟在2005年已經正式開始碳交易,而中國在2013年也在7個省市作為碳交易試點,到後來福建省也加入,成為第八個試點。而中國在去年7月16日,已實行全國碳交易市場。首階段只納入了一個火電工廠,而且只把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納入管理之中,總數有2,225間。因為這始終是新事物,所以採用這種摸着石頭過河的方法,是可以理解的。
大家可能會覺得,如果要控制碳排放,碳交易好像是一個不二之選。其實這也未必,因為政府通常會在碳稅及碳交易兩個選項之間作出抉擇。碳稅的好處,在於所有收入直接進入庫房,而且執行起來比較簡單;而且收到的稅款,還可以用作財富再分配,補助一些有需要協助及鼓勵的行業或企業。然而碳稅最大的壞處,就是這些碳排放大戶企業,可以很容易就把這些碳稅轉嫁予消費者,最終還是由我們市民來埋單。
說起碳交易,香港讀者未必知道,當歐盟在2000年根據《京都協議書》的內容,開始碳交易市場的時候,歐盟政府是容許這些企業在歐盟以外的地方,購買這些本應由他們自身企業減排的結果。上面說明了,同一天空下的碳都是一樣的,所以這個做法是合理。當時絕大部分歐盟企業,都是在中國購買這些俗稱「碳配額」。當時中國不止是最大碳交易的出售方,相比排在第二及第三加起來的總和還要多。所以中國的新能源順利發展,尤其是太陽能發電,實在是要多得這個政策的。
房中大象:
中國是現時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國,但製造這些碳的原因,很多時是為先進國家生產產品。這些碳排放應該算在誰的頭上?
所謂影響力,就是對一件事的成敗能夠有多大的影響。既然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國,是否也代表中國最有話語權?
有了碳排放交易,也有了碳市場,究竟是用甚麼制度在市場上交易,才是最有效、快捷及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