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再次收到讀者查詢,若果租約內沒有明確訂立維修責任是由誰去來負責,而雙方又不能妥善協商的話,那麼最後應該怎樣去處理?
例如最近天氣炎熱,冷氣機滴水問題不時出現。滴水是由於冷氣在制冷時,產生了水分,而排水管可能因塵埃及污物的原因阻塞了,導致積水由吹風位漏出來。正常處理方法是需要聘請專業的冷氣師傅上門通去水位及清洗才能完整地解決問題。
那麼這些費用應該由誰來支付?租客又可否用租金去扣掉此維修費?筆者查閱過一些類似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提及到交租是獨立於租約內其他的承諾,即使業主沒有履行其他租約內的責任,租客亦需要繼續交租的。另外,除非在租約有明確規定,業主是沒有責任在租約期間維修物業的,但在租賃開始時物業需要是可適合居住的狀態。
由此,業主不是一定要對所有維修負責的。為了減少紛爭,除了在租約上訂明冷氣維修責任外,建議亦可以訂明當冷氣滴水時,上門清潔的費用由誰負責。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助理經理
文章轉載自「AM地產」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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