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動私人市場興建適合長者居住的居所及相關配套,首先在規劃方面,可於住宅類用地及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用地上要求或容許發展有關單位。 地契方面,對於將來新發展住宅項目,若地皮面積達某一水平,政府可在新批出的地契中加入有關提供「長者適切居所」設計的條款,初步建議在出售作住宅發展的土地契約內,要求提供不少於三成的住宅單位需要有相關設計或彈性。 筆者亦建議修改屋宇署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將長者適切居所的室內部分設計要求納入設計標準,作為對有關發展項目之要求依據。 另一方面,可通過聯合作業備考方式,要求有關單位的設計必須具有彈性,容許需要時可輕易改動成為長者適切居所,以滿足要求。 此外,公共空間的擴闊意味着可售面積減少,因此,除政策配合外,還須適當提供誘因,對沖相關成本上升的投資風險,當中或可參考推動綠色建築的經驗,適當提供豁免面積,推動私人市場參與。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