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銀主盤之成交價較市價低,吸引一些買家入市覓筍盤,但銀主盤訂價較平是基於買家須接受一些特別條款,當中一般訂明買方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等同接受物業的業權,故不可對業權作出任何查詢或要求。 換句話說,即使買方發現任何產權負擔或物業狀況問題,亦不可提出爭議。如原業主拖欠管理費、水電費等導致物業被註追收押記令,買方需要自費處理及註銷有關備忘錄;又如單位出現結構問題如非法僭建、改建物等,買方不可提出異議,倘若物業附有拆卸建築物命令、翻新大廈通知,不論是否已於買賣合約前發出,銀主合約一般聲明須由買方自行負責。 還有的是,在買賣過程中,買方不可將單位轉售,而銀主亦不會負責清理單位內之任何家具或雜物。簡單來說,銀主盤買賣以合約作為分界線,簽合約後,銀主基本上是不會負責單位之任何問題;故此買家在買入單位前應先衡量是否接受物業所有狀況。 現時有些銀主盤的賣主可於成交前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讓買家查閱,買家可先委託律師查看業權及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或其他法庭頒令等。倘若物業出現業權瑕疵或非法僭建問題,或會導致銀行拒絕批出按揭貸款,買家便大失預算。 作者為中原按揭經紀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