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6-04-27 06:55:00

「交換樓」可以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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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提及「交換樓」的可行性,不少朋友也問及究竟可如何慳稅;按現行印花稅條例規定,物業交換協議將按「為達到相等價值的款項」徵收印花稅。簡單來說,即只須按兩個物業價值的差價來計算印花稅。這樣,較以買賣合約,買賣雙方以物業全價計算,慳稅得多。 舉例,以業主A和B於十年前各自在藍田麗港城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現時市值分別為500萬及800萬元,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各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在現行的印花稅條例下,他們須支付雙倍印花稅。 如業主A和B以買賣合約方式作交易,互相購入對方單位,各需支付60萬元(800萬元x7.5%)及30萬元(500萬元x6%)的印花稅,合共90萬元。但如業主A和B以「互換物業」方式交易,印花稅只須按兩個物業價值的差價300萬元計算,合共只須支付雙倍印花稅9萬元(300萬元x3%),應繳稅款相差81萬元。因此,無論此金額由哪方支付,減省的印花稅也顯而易見。 雖然「交換樓」可慳稅,但要成功交換絕不容易,有可能因未能找到合適業主而錯失入市良機。如讀者對有關稅款有任何疑問,可向稅務局查詢。 作者為永豐信貸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